小孩子爱看书原本是好事,但如果是漫画书可能会影响学习。最近,长安区张女士11岁的女儿背着家长在报刊亭买了350元漫画书。对此张女士认为,女儿太小缺乏民事活动能力,报刊亭不应单独向女儿出售漫画书。
孩子成绩下降
母亲发现家里藏着漫画书
张女士家住长安区绿园小区,11岁的女儿娜娜(化名)马临小升初考试,她把孩子学习抓得很紧。可最近一段时间,张女士发现,一向学习成绩优秀的孩子成绩有些下降。
“孩子也不玩电脑游戏,是什么情况让她在关键的时候分神了呢?”答案很快被张女士发现了。前不久,张女士在给女儿房间时,突然从书架里面发现了24本“藏书”。“这些书并不是教科书,而是漫画书。”张女士说,根据书后面的价格她算了算,这些漫画书价值350元。女儿也承认因为漫画书里的内容吸引,才耽误了学习。
家长对报刊亭提出质疑
不应向单独未成年人出售漫画书
张女士说,当天晚上她就找女儿谈话,原来这些漫画书是女儿用省下来的早餐钱买来的。对此,张女士很,因为孩子在入学考试的紧要关头,竟然漫画书而分了心。其次,她认为孩子是背着家长购买的漫画书,作为出售漫画书的报刊亭老板,在没有看见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出售这种书籍给未成年人。
昨天,记者跟随张女士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报刊亭。店老板说,这些漫画书的确是从他这里出售的,漫画书的买者大多都是学生。而张女士所拿的这些书,是她的女儿在半个月内分三次在他这里购买的。对于张女士提出的不应该向单独未成年人出售漫画书一事,这名店主是这样认为的:“图书又不是游戏,孩子爱看书又不是坏事。”
随后,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几家报刊亭,发现漫画书几乎都是未成年孩子独自前来购买。在太乙一家报刊亭,记者看到,一到放学时间,店里的生意就十分火爆,购买的人群全都是学生,他们当中最小的才8岁。当记者问到店主,这些漫画书出售前是否应该有家长陪同。店主说,这仅仅是本书,他还是头一次听说小孩买漫画书还要家长签字。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自主消费过度 其民事行为无效
报刊亭老板是否能够单独向未成年人出售漫画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
对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说,报道中的娜娜已经11岁,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她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价值共350元的漫画书如果是娜娜分几次在报刊亭内购买的,这种情况下的民事活动与她年龄及智力相符,所以该民事行为应该视为有效。但如果娜娜是一次性花350元买的漫画书,那么报刊亭老板应该意识到眼前的这个孩子的花销是否经过父母及监护人同意,可以让孩子通知家长前来。如果事先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事后被监护人索要退款,报刊亭应该退款。
专家观点
家长应正确引导孩子阅读
那么,对于孩子漫画书是否有害,影响学习一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特邀教授许建国说,小孩子喜欢动漫这是天生的,也是孩子们的一种,作为家长不能他,应该予以认可。面对这种情况,家长不能孩子,不能,不能,应该用符合儿童的方法引导孩子,孩子,引导孩子对书的内容作出一个选择。比如教育孩子看这种书时,必须是以学习为主,如果影响了学习就成了一种错误。
本组由记者张雷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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