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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7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类别:青岛经济 日期:2018-5-19 19:30:03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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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参加职称评审。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申报、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管理。各区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指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青岛恒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下同)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存放档案的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未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逐级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参加省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3.按照《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后在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可作为自进站()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作为参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详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附件2)

  5.按照《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6.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8号),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7.按照《青岛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办法》(青人社发〔2016〕17号),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期间与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的。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等,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2017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或受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及获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的除外)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通知为准。

  2.对不具备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要求申请破格申报。除各系列标准条件另有的以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文件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执行。

  申请办理破格申报高级、中级职称资格审核的,应根据各系列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申报通知,提供《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附件5,一式两份)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聘书、证明申报人员符合办理破格申报条件的各类业绩证明材料、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后,连同公示情况报告,通过申报渠道逐级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授权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审核。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当年有效。对经审核同意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仍需按要求经过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有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并按参加相应的业务测试,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对未经审核同意破格晋升的人员,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给予评审,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或受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所提交的业绩证明、论文等材料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专业相符。专业技术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1.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按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后推荐。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单位要按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处理。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的。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区市、高新区所属的相应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市、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评价。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备案管理,全市统一编号。通过备案后的评审结果由各初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发文公布、印发证书。未经备案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认可。

  3.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审核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出具委托函后,由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按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1.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

  3.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通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拟定本系列本级别《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1.严格执行期公示制度。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公示、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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