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长沙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一)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先行提供部分核心要件,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由企业按照承诺时限补齐相关非核心要件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第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等工作。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包括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到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流程所有行政许可、备案、服务事项。
(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文物安全、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四)企业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以企业成立年限内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能够明确提出审批管理标准和要求的,或者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可实行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非核心要件可以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系统)获取的,或对审批决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可实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结合园区实际,确定园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经确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同步调整办事指南、申报系统、申请表格等,并录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后调整,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示。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在告知承诺书模板基础上进行细化,制作各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企业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等(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填写);
第七条 实行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企业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审批要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全过程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的全过程告知承诺书抄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全过程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后,行政审批部门将审批决定、全过程告知承诺书共享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实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企业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审批事项的核心要件,并承诺在期限内提交非核心审批要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的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在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的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抄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
(二)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记录、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及核心要件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后,行政审批部门将审批决定、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共享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审管分离、权责清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企业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形,采取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等措施,依法追究企业相应责任,并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办理告知承诺审批前登录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测你前世死因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核查企业信用情况,并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及时将企业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严重失信企业,5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按照实施联合。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作出审批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中因缺乏经验,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或者因工作人员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失误或错误,根据具体情形可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暂行办法》(长经开管办发〔2018〕27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的通知》(长经开管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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