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等
通知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
学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
通知要求,学校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令108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应予以减收或免收。
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收费或收取押金。
下一步,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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