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封建、反侵略、反等重大事件中,律师与之间形成了与共,肝胆相照的情谊,留下了许多动人的历史亮点
100年前,我国出现了律师。90年前,中国诞生。从此,在反封建、反侵略、反等重大事件中,律师与之间形成了与共,肝胆相照的情谊,留下了许多动人的历史亮点。在我国出现律师制度100周年之前,在中国“”召开之时,重新回顾那些传奇历史,对于我国和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很少有人注意到,在辛亥之后,一批从海外学成归来的学子,成为了中国最早的职业律师。他们在操持业务的同时,追寻理想,大力海外的先进思想,并积极参与了中国的创建。历史铭刻着董必武、刘伯垂、张国恩这三位律师的名字,他们是武汉主义小组的发起人,也是中国的创始人。
1914年1月,董必武与张国恩入东京日本大律系学习,后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党。1917年回国,两人遂在武汉合办律师事务所,并分别赢得“硬笔头”和“灵舌头”的美称。刘伯垂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孙中山后,加入同盟会。1911年辛亥爆发后,刘伯垂回国也在武汉当律师。
1920年夏,上海主义小组发起人之一的李汉俊写信给董必武、张国恩,约他们在武汉成立主义组织。8月,刘伯垂在上海受陈独秀委托,到武汉筹建主义小组。动身前,陈独秀交给了刘伯垂三样东西——他写给包惠僧的信、建党经费以及进步书籍。回到武汉,刘伯垂分别与包惠僧、董必武、陈潭秋、张国恩、郑凯卿秘密联络,商讨建党。
1920年9月中旬,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包惠僧等7人,共聚武昌抚院街2号董必武的寓所即与张国恩合办的律师事务所内,刘伯垂主持召开了会议,大家认真研讨了刘伯垂从上海带来的中国纲领及有关文件,一致赞同成立早期组织——武汉主义小组。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出现的第二个主义小组。会议推选了陈潭秋负责组织,张国恩负责财务,由刘伯垂提议,推选包惠僧任。随后,刘伯垂用陈独秀交付的经费租下武昌多公祠5号为机关部,门口挂着“刘芬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以张国恩的别名“梅轩”暗称该组织,以便进行联络和交流。他们每星期开会一次,有时在董必武、张国恩律师事务所,有时在刘伯垂律师事务所。
武汉主义小组之后,他们发起成立了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积极开展;逐步与人力车、搬运、纺织、轮驳、兵工、铁、香烟等行业的工人建立联系,促使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公开成立“马克思学术研究会”,大力马克思主义。董必武后来回忆说:“武汉成为一个的重要”。
1921年7月,董必武赴上海参加“一大”返回武汉后,在律师事务所的楼上,向武汉主义小组全体介绍了“一大”召开的情况。据中央党史研究室编撰的《中国历史》称,武汉主义小组为: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陈潭秋、郑凯卿、包惠僧、赵子健;在党“一大”召开前还发展了黄负生、刘子通、赵子俊。从这个排名就可以看出这三位律师在建立武汉主义小组时所起到的作用。正是在这三位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并利用律师事务所做掩护,顺利建立了早期的武汉组织,对创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在从事法律工作时,许多律师利用法律知识,顶着的压力,参与营救过许多进步学生、爱国人士和员。章士钊律师曾经为陈独秀,吴凯生律师曾经为陈赓、出庭,何隽律师在任时解救了苏联驻中国的特使鲍罗廷的夫人及3位交通员;查人伟律师曾以律师名义保员陈馥出狱,并掩护其住在他的家中……的养父江上青曾经两次,均由江苏胡显伯律师营救出狱。2009年9月,撰文《纪念江上青烈士七十周年》中专门提到,其父江上青曾经“经祖父百般努力,聘请胡显伯大律师为其,经多方营救,终以年幼为名,半年。”
律师公会是律师的自治组织。1912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公会不得在与司法无关的议题上采取行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律师认为,律师公会应当就议题发挥作用,而后来律师公会的某些重择也恰恰了历史潮流以及的主张。
“九一八”事变之后,9月20日、22日,中央两度表明立场,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图谋,严厉了辱权的不抵抗政策,号召全体中国人民“帝国主义滚出中国”。在这场全国的救亡运动中,上海律师公会成为最积极的参与者之一。9月30日,在律师公会召开的紧急全体大会上,决定公会应在四个方面采取行动,一是研究对日政策以供参考,二是开展抵制日货运动,三是进行对日军事抵抗的准备,收集并揭露日军。上海律师公会还致电和,主张在国际联盟采取强硬立场;发表了一篇关于国家形势的宣言;致电省,敦促他对日作战;要求公布所有关于东三省的国家协议和条约以供律师研究;准备和发表了关于日军侵占中国领土的中英文资料;向上海抗击日本侵略的十九军捐款3000元,并号召律师个人捐款;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起诉执行抵制日货的中国人;工部局允许日本人利益租界开展军事行动。上海律师公会成为代表向施压的角色,促使南京对日采取抵抗政策。
有学者认为,20世纪初,为中国寻找一个合适的制度的理想推动了律师们投身。正是基于此,很多律师与人走到了一起。在当时人数并不多的律师群体中,有的成为了的坚强支持者,有的则转而从事活动,成为了杰出的人。正是因为如此,刚刚成立的坚定地把律师作为自己的同人。1922年7月16日,在第二次全国代表代会上通过的《关于“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就提出在全国各城市集合工会、农民团体、商人团体、职教员联合会、学生会、妇女参政同盟团体、律师公会、新闻记者团体等,组织‘主义大同盟’”。可以说,这份90年前的文件,是涉及律师的最早的一份文献。1936年4月,中央发出《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线》,其中也把律师公会列入中国领导的抗日统一阵线。这清楚地说明,对于律师群体的尊重、信任和重视。
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律师?100年前,我国出现了律师制度之后,曹汝霖“业律师领第一号证书”。在《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记录了这么一件事。1913年10月,袁世凯见到曹汝霖,“袁说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当时就辩驳说,“律师根据法律,保障,讼师则事实”。有意思的是,100年之后,袁与曹关于律师的争论,依旧成为当今社会频频出现的话题,尤其是在每一场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诉讼时,这一争议又会夹杂着新的内容不断升温。对于律师的,并没有随着百年岁月而渐渐冰释。
美国家泰格认为,“比律师更为矛盾的人物,几乎是找不到的”。律师可以说是保皇派,他们从事法律工作,依靠对现行法律和制度的熟知,维持生计和寻求发展,其所作所为,自然坚守和着现行的法律和制度;同时,律师又可以称为派,如若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存在不公平、不,他们又会挺身而出,推动法律和制度的改变。这种双重性是律师的职业属性使然,反映出他们天然的具有追求的价值取向。回顾律师前辈们与早期人之间的动人情缘,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对律师在和文明进程中的先进性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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