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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标志性科研业绩励办法(暂行

类别:青岛人文历史 日期:2018-5-9 0:55:12 人气: 来源:

  第二条 励面向青岛大学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及兼职科研人员。获人员须为标志性科研业绩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项目主持人,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青岛大学。

  发表在A类期刊(SSCI一区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各学科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期刊,不含入选十本以下的学科及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上的论文每篇励6万元。

  发表在B类期刊(CSSCI来源期刊影响因子排名位列前20%的期刊、SSCI二区期刊、A&HCI期刊、《新华文摘》主体转载)上的论文每篇励3万元。

  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每本励3万元,其中,经本人申请同行专家匿名鉴定的学术著作(含译著)不予励。校内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不予励。

  A类:咨询报告或政策等被国家领导人做出肯定性批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进决策的,励3万元。

  1. 获得A类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一、二等的分别励 15万元、10万元。

  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A类项目励2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B类项目励1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等C类项目励6万元。

  第十条 申报励人员填写《青岛大学科研励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完整信息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申报科研业绩进行汇总审查后,报人文社科处,学校对拟励科研业绩进行公示,如对拟励科研业绩有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人文社科处提出。

  第十二条 如励科研业绩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应金,并按有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中的科研业绩分类分级依据《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的有关执行,励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学部、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等)按全覆盖、不重复的励原则,统筹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学院津贴及学院创收资金,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参考学校对二级单位的科研励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科研业绩励办法,并报人文社科处备案,其执行情况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一项科研业绩只能申报一次,如符合多个励条件时,按最高励金额励一次。科研励的个人所得税由获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青岛大学教师主持校外国家级 A 类课题子课题在结题认定后予以励,其他科研项目的励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后予以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大学科研业绩励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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