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通过对时期山东婚俗的考察,可以看出妇女平等的思想也开始慢慢。要求摆脱传统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
山东人守礼重节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所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婚姻观念上,妇女们严格地遵循着“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更二夫”的婚姻观念,所以即使自己的丈夫死去,甚至早年去世,也大都以守节而终。在以前,山东妇女的节烈之风盛行,寡妇守节、殉节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寡妇改嫁则是被瞧不起的事情。但自开通风气以后,婚姻得到社会上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结婚、离婚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始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
时期山东妇女改嫁,大都出现在城镇或农村的贫寒之家,而a绅大户人家仍多重守节,且以寡妇改嫁为耻。寡妇改嫁多是为问题,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这一时期各地的寡妇改嫁也有不同的习俗。有的地方是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后,为夫守孝3年或1年后方准改嫁,如齐东县“须守节三年后并得两面家长同意始行之”nx}.Pb}0莱芜地区寡妇“须经过夫死一年方可”改嫁[IIXt.,P178’0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潍县“贫寒之家”的寡妇“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而已。;}2}桓台县寡妇改嫁多由“夫段无子女可依,乃改嫁”[}l(.t.P47}。从上述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出现了寡妇改嫁的风气,但妇女的改嫁大都是被生活所逼、无奈之下的举动。而大多数寡妇,尤其是在那些讲究“礼仪”的家庭里,寡妇仍多守节,以改嫁为耻。潍县、济阳、长清、莱芜、肥城、滨县、洒水、峰县、邦城等县,“守礼之家,蠕妇守节以终者,亦多有之”,而“夫死改嫁,人多耻之。”这些风俗反映出社会上对寡妇的轻视和,以及寡妇对自身改嫁的无奈。
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可以嫁叔,弟亡可以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
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裕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略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十分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而已。”‘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拉后婚’。此种婚姻,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L志#L俗’。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说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人们已渐渐开始接受妇女可以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赖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念、旧礼教的,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象仍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受到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依旧在着人们的头脑。
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习俗也多有不同。据初年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6KF.P823)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夫妇一方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律,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6X下,P817’以德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自进人南京国民时期,随着、平等观念渐人,也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及一些婚姻陋俗进行改良。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依据清末至民初各地风俗习惯调查记定并颁布了《中华民法》,其中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婚姻第一节婚约中对婚约的缔结与解除作了相应的。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未成年之男女定订婚约应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颁布,男女在结婚离婚上得到了法律的,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地的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形成现代的离婚意识。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能够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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