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一、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批准后公布。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资料。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或有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
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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