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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经济适用房您知道多少?什么情况下才能卖?详解大全

类别:青岛经济 日期:2019-11-7 4:57:45 人气: 来源:

  梦见放鞭炮经济适用房自从来到房产行业之后,就非常受到大家的青睐,因为经济适用房在这个高房价的市场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经济适用房的房价对比与我们平时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会低许多,所以很多买不起商品房的朋友会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您对经济适用房了解多少呢?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左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2008年4月11日后购买的,缴纳综合地价款,税率为差额70%,且需开具《不予优先回购证明》;

  若业主取得一类经适房时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已缴纳过综合地价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本次应缴金额-已缴纳金额

  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标记“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字样,产权转移条件为:

  依据业主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判断,若业主是从“市住宅合作社”或“区住宅合作社”购买的房产,就是集资建房。产权转移条件为:

  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

  一类经济适用房:向或单位申请很久,通过排队摇号取得,非常的来之不易;产权证关键词“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一般购房合同盖椭圆形章,内容“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封皮“JJX”。

  二类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村落拆迁,回迁,或开发商提供的保障住房;产权证关键词“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一般购房合同盖:圆形章,内容“高校”“单位”等。购房合同中的“拿地事项”亦可区分。

  1、2008年4月11日后(含当天)签订合同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综合地价款需要缴纳差额的70%。若该一类经适房属于“国家重点拆迁工程”,则不分时间,只需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2、若业主取得一类经适房时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已缴纳过综合地价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本次计税价*10%-已缴纳金额。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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