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2月26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包 高青)情侣分手时,都希望好聚好散,但一旦涉及钱财,恐怕就没那么简单了。潍坊青州910后小伙崔某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为女孩后很快订婚,但后来两人闹了矛盾导致分手,女方却不归还订婚彩礼,崔某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崔某是个农村出生的90后小伙,成年之后一直在外务工,虽说90后是崇尚恋爱的一代,但崔某也不相亲。2013年,崔某回到老家过年,因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崔某家人便拖亲戚郑某帮忙寻一门亲事,郑某也算上心,很快便有了回音。
3月份,在郑某的安排下,崔某见到了女方季某,一番交流后,两人对彼此印象颇好,一来二去,渐渐熟悉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春节过后,崔某继续外出务工,而女友季某则在老家青州工作,虽然两人相距较远,见面变得极不方便,但两人依然保持着联系。
交往大半年之后,双方及其家人都觉得比较合适,便按照农村风俗共同商议订婚之事,并在这年11月份的一天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崔某在女方家中通过媒人郑某向季某的母亲给付了彩礼31800元。按照当地风俗,订婚便是订立了婚约,意味着两人不久之后便要正式结婚,也意味着将两人的关系向亲朋好友。
双方家人原以为订婚之后,崔某和季某的关系能更加巩固,不料好景不长,崔某和季某却产生了矛盾,即使亲友一再劝说也无济于事,2014年初,崔某提出分手。解除婚约简单,但要回彩礼可就麻烦了。31800元毕竟不是小数,分手之后,崔某便要求季某一家返还彩礼,2014年1月底,季某通过郑某向崔某退回彩礼21400元,其余礼金10400元,季某却不再返还,崔某虽通过媒人、亲友等途径多次索要,但均无果而终。2015年10月,崔某便一纸诉状将季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因崔某和季某在订婚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扣除先前已返还的彩礼21400元,季某仍应返还剩余的彩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崔某返还彩礼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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