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新制定的《大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市两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已通过,该《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从旅游产业的规划与促进、旅游者与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
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工委和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条例》强化了我市城市旅游形象的推广,明确“浪漫之都是本市旅游宣传的核心品牌形象。” 同时,确立了旅游综合协调及联合执法机制,《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市及区(市)县人民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与、交通、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旅游市场管理秩序。”
对网络旅游经营行为,《条例》也做了进一步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以及旅游投诉电话和营业执照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应当核实旅游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标明旅游产品提供者营业执照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针对“一日游”市场存在的违法情形,《条例》专门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对旅行社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客运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二是针对“黑社”、“黑车”、“黑导”从事非法“一日游”活动多发的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一日游’宣传的,相关单位应当查验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上述单位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三是加威信息发布和服务供给,《条例》第四十六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日游’和主要旅游线参考价格,引导旅游者消费。”
今年8月初,我市获评首批“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和“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我市旅游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进一步完善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例》从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公共交通服务、集散中心建设、自驾车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层级的旅游集散中心,发挥旅游集散中心服务平台的线上、线下功能,满足旅游者个性化旅游需求。”第二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应当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和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发展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品,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建设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完善营地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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